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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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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1月1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1〕6号 2021年1月18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成效,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推进电子票据改革时,应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得对用票单位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及用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做任何形式的指定和推荐;用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主选择。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后,用票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即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用票量大或信息化需求较高的用票单位,可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相关经费由用票单位自行负担。 四、用票单位在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综〔2020〕59号)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名义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也不得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用票单位有权拒绝上述行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的通知]]》(晋财综〔2016〕72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21|1]][[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财政票据|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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