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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交通运输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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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26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交通运输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33号 1994年5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渡运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统称运输票),一律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统一向用户发售、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运输票的印制 运输票的格式内容,见所附票样,由省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运输票的联次,均在原票的基础上增加一联税款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原始凭证。运输票的发票联为白底棕字,税款抵扣联为白底绿字,其他各联均为白底黑字。 运输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并使用大红色莹光油墨套印主管的省级税务局监制章。 运输票按地、市编号码,号码前印地、市简称。 二、运输票的领发 运输票实行逐级购领的办法。由地市税务局向省税务局购领,县市税务局向地市税务局购领,最后由县市税务局直接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 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运输票时,应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证》和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发票申请表》等,按规定办理购票事宜。 对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纳税观念淡薄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不供应发票,其需用发票时,可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三、旧运输票的处理 考虑到目前各地旧票库存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各地现存旧的运输票,采取加盖查验章的办法,过渡使用。加盖查验章的旧运输票,可继续使用。 交通运管部门库存的旧票,应于6月20日前清点造册。移交给税务机关。属于省运管局的,交省税务局;属于地市运管处的,交地市税务局;县(市)运管站及各运管所的,集中交县(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发售后,按旧票原进价向运管部门支付票款。 各运管部门交回以及税务机关库存的旧运输票,集中由县(市)税务局在发票联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益发票查验章。发票查验章由省税务局制定格式(式样附后),县(市)税务局刻制。 持有旧运输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均须在6月20日前持旧票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发票查验章。 加盖发票查验章的旧运输票的发票联,是合法的会计核算和抵扣税款的凭证。从7月1日起,未加盖发票查验章的旧运输票(外省除外),一律不允许作为报销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7月1日前开出、7月1日后收到的旧票,应由开票单位或个人换开为新票。 四、各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运输票的购、销、用、存等各环节的工作,严格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各地接文后,将全年所需各种运输票的数量上报省税务局,以便安排印制。 {{wiki置底}} [[Category:1994|5]][[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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