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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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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8月12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3〕236号 2003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有关测绘收费标准,现将我省修订后的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按不同房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40元。 二、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初始登记测绘,权属和现状发生变更需重新测绘确认时,向委托人收取。只需重新绘图,不进行实地测量,测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凡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收费许可证》,接受价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以上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晋价房字〔2002〕152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03|8]][[Category:山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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