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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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8月12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3〕236号  2003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有关测绘收费标准,现将我省修订后的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按不同房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40元。

  二、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初始登记测绘,权属和现状发生变更需重新测绘确认时,向委托人收取。只需重新绘图,不进行实地测量,测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凡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收费许可证》,接受价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以上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晋价房字〔20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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