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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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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6日 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 忻地国税流发〔1995〕74号 1995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区国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省局业以晋国税进发〔1995〕17号、25号通知转发各县市执行在案,但各县市均未完全按照要求执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我区将对各县市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进行单项考核,定期通报,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登记管理:各县市局、分局对各地退税机关的来函由税政股(科)麦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对收函及回函进行造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二、调查核实:各县市局、分局在收到退税机关来函,税政股(科)登记后,由主管业务副局长指定专人(两人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文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如实报税政股(科)。 三、回函期限:在收到来函的一个月内,由税政股(科)根据调查人员报来的调查核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以正式函件如实回函,同时抄报地区流转税科备案,并逐笔登记"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登记表",于每月末五日内报区局流转税科。 四、各县市局、分局必须高度重视函调工作,认真调查核实,按时、如实回函。对调查不认真,隐瞒事实,致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领导的责任。 {{wiki置底}} [[Category:1995|9]][[Category: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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