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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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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13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4〕3号 1994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防止税源流失,避免重复征税,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外运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运单”是农业特产品完税外运的证明。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采购、经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需要外运时,均应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到所在乡镇征收机关办理外运手续。 二、对要求开具“外运单”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在核实其确已纳税后,即可办理。对未纳或未全部纳税的产品,应补缴税款后再予办理。凡持有“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的在运销中均可通行,以避免运往外地的农业特产品重复纳税。 三、“外运单”所要求的内容,要认真填写清楚,并对开出的“外运单”进行详细的分户登记,防止多报、重报,偷漏税款。“外运单”有效日期要从严掌握,除运输途中所需时间外,到达目的地后一般不超过二天。 四、“外运单”一般采取一车一单办法,不得一证多用。在本县范围内销售农业特产品,可不使用“外运单”。 五、“外运单”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乡(镇)征收机关填发。“外运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填发机关留存;第二联为证明,随货同行备查;第三联为报查,报县级征收机关存查。“外运单”填发后,必须加盖填证机关公章,否则无效。 六、“外运单”属农业各税票证管理范围,其领发、保管、使用和缴销等继续按省财政厅〔1990〕晋财农税字第15号通知规定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外运单”启用后,原“农林特产应税产品完税外销准运证”即行废止,按有关规定缴销; 附件: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9]][[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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