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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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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97〕晋地税农字第23号 1997年7月30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以省政发〔1997〕65号、国税发〔1997〕81号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耕地占用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积,是国家为此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对切实有效的保扩耕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信心,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征收并研究和解决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重点做好对各类违法占地耕地占用税的查补征收。今年6月至10月份全省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各地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土地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汲参与清查工作,及时掌握清查出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情况,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 三、切实加强公路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去年年底,省政府以晋政函〔1996〕132号下发了《关于解决公路建设用地和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1)认真核实省级六条 重点公路占地情况,依法向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省局目前正在与省交通厅协商督促其安排缴税资金,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占地情况,尽快与省局取得联系,做好组织征收工作。(2)抓紧做好对其它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对省级六条 重点公路以外的所有公路建设占用地,要在认真核实占地的基础上,强化手段,督促有关单位及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于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单位制定分期缴纳税计划,经批准后,分期分批缴纳。(3)对今后新批公路建设用地要严格实行先缴税后用地原则,把应缴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四、切实加大对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力度。近几年,各地未批先占的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用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乡镇企业、农村宅地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面积较大,这既是这次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重点,也是我们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重点和突破口。各地要根据用地清查结果,严格依法征税。对于逃税或抗税不缴者,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五、认真做好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工作。各地在加强对非法占地依法征税的同时,要督促其尽快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凡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且补办了用地手续的要及时予以核减农业税;对已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尚未补办用地手续的,要由建设占地单位负担农业税,不能加重农民负担。 六、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把全省开展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同农业税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完成省局下达的耕地占用税查补征收任务,年终省局按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予以奖励兑现。此外,请各地市局将耕地占用税查补征收情况于12月上旬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wiki置底}}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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