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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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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5〕41号 1995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今年全省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打好“四大战役”,实施“五个一工程”。为了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确保地方可用财力达到100亿元,省局年初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征管,所以,规范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准确反映来自乡镇企业的税收收入情况,对如实反映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防止乡镇企业税收流失,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税收会统报表中只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各项税收进行统计,显然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年初,晋地税计发〔1995〕7号文规定税收快报中“乡镇企业税收”项目的编报口径与统计报表中“农村税收”基本一致,亦存在统计口径偏差的问题。为准确反映来自乡镇企业的税收收入情况,经研究决定: 1、统计报表:在《工商税收及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的第5栏“乡镇企业”栏全口径填列来自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此栏原口径为填列来自乡镇集体企业的税收),有关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附后。其它统计报表中有关乡镇集体企业的项目填报口径不变。 2、税收快报:第96项“乡镇企业税收”反映来自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编报口径与统计报表一致。 本规定从十月份编报九月份月报起开始执行。各接通知后,要按上述口径核准一至八月份乡镇企业税收数据,保证九月份起月报中乡镇企业税收累计准确无误。 附件:[[#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一)凡是乡(镇)、村集体以及农民合作、农民个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它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均属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但不包括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1、乡办企业:指乡一级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乡与乡、乡与村联营,乡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乡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营所举办的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乡办股份制企业。 2、村办企业:指村一级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营、股份制企业。 3、联户企业:指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组成的集体合作企业。 4、个体企业:指个体性质的企业,企业由个人投资举办,生产资料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企业。 (二)关于乡镇企业税收统计的一些具体规定 1、作为乡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统计范围:(1)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单独计算出收入、支出、盈亏情况;(4)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农业企业除外。 2、凡是历史已经形成、建立的各类区、镇办企业,只要属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均属乡镇企业,所缴纳税收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统计。 3、对各类联营、合资、合营、股份制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举办的企业,即企业所属地与企业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乡镇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一律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统计。 4、省、地、县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列入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5、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生产属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的;农村中从事流动上门服务的工匠;长短途贩运。摆卖摊点及临时季节性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均不列入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wiki置底}} [[Category:1995|9]][[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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