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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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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4月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电〔2020〕5号 2020年4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精准防控策略,落实领导包联重点工程制度,优化审批手续,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不合理规定。加强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化管理,推动重点项目开工投产,落实好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政策,推动服务业全面复工营业。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推动重点行业就业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解决好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服务保障、用工、日常防护物资等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企业减负稳岗力度。落实好我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率不高于5.5%或者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重点支持普惠金融领域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和涉农贷款。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和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2020年6月底之前,对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每推荐1名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职业介绍补贴。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的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个人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2020年6月底前,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比例。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提高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并按规定给予提高留用率的奖励。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前提条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征兵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开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创业担保贷款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按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到2020年底为每个贫困村培训3名以上致富带头人,培养一批具备创业带贫意识和能力的致富带头人。(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工作。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加强对全省2.16万名未脱贫人口的就业援助,对其中确实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可通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化“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构建“全劳动周期、全工种门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行订单式、菜单式和项目制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落实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政策。统筹国内外就业市场,2020年首先打开日本劳务市场。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范围扩展到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20岁以下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2019-2020年行动计划,重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试点。推进职业培训包工作,推广应用基本职业培训包,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实做优就业创业服务。按照国家安排,从2020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实施“职等你来、就业同行”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滚动推出行业招聘专场,同步推出职业指导“云课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在线政策宣传等服务。加强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依托山西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开展网上失业登记经办服务,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快全省劳动力建档立卡步伐。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力度,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按规定向省级、国家级归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压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积极合理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强就业形势监测研判,切实防范、妥善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wiki置底}} [[Category:2020|4]][[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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