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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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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7月1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4〕23号 2014年7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充分发挥改善民生和拉动投资的效应,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期构成城市各种要素的发展、变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规划之间的衔接和配套,以科学规划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 突出民生保障。优先加快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确保安全运行。强化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应急保障体系,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落实集约、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创建园林城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实现机制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建立完善科学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二、加强重点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一)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 1.道路桥梁设施。规划建设一批高标准的城市道路,加快建设和改造城市微循环系统,增加道路网络密度,完善道路网络系统,提高连通性和可达性,到2015年,全省城市道路总长度达到1.25万公里,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5平方米∕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到2015年,全省力争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危桥加固改造,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11个设区城市全部建立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桥一档,确保城市路桥运行安全。 2.公共交通设施。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积极发展低碳、高效、环保的大容量地面交通系统、快速公交系统和智能公交系统,加快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站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城市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重点在火车站、汽车站、高校园区、开发区、商贸区、大型住宅区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和枢纽站,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逐步形成“零换乘”运输。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每个设区城市至少建设10公里的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快推进太原市轨道交通建设,到2015年,1号线力争开工建设;到2017年,2号线基本建成。 (二)加快城市管网建设改造 1.地下管网设施。开展城市各类地下管网的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加大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2014年到2015年,全省新建城市供水管网1200公里、污水管网1200公里、燃气管网2000公里、供热管网1600公里;完成存在突出问题的城市供水、燃气和供热管网改造1000公里、1200公里、1500公里,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97.5%、87%、87%。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山西科技创新城、太原、大同、晋中、临汾和运城的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园区地下管网要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其他中小城市也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 2.公共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2014年底前,城市水源地和供水厂、水井、泵站、管网等设施周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源要全部完成搬迁,搬迁前和不能按时完成搬迁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快推进两纵十横大水网建设,发挥引黄工程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分质供水,为城市发展提供水源保障。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完成太原、朔州、阳泉、吕梁、临汾等城市供水改扩建工程,切实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实现全省城市供水水质全部达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强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2015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全部建立健全专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对河湖水系进行确权定界,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全省69个重点防洪城市、县城要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减灾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地表径流。 3.城市电网设施。将配电网发展纳入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到2015年,太原市基本形成500千伏环网网架,其他10个设区城市建成220(或110)千伏环网网架。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需求,优化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以提高电力系统利用率、安全可靠水平和电能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 4.通信设施建设。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市政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要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各类交通道路建设和改造,要预留光缆线路、铁塔、杆路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到2015年,固定宽带用户达到660万户,城市家庭固定宽带普及率达到65%;3G/LTE用户达到1300万户,用户普及率达到36%;3G、4G网络覆盖所有城市区域。 (三)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落实《山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加快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类标准,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太原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设区城市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太原市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区城市和11个县级市达到7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消除城市劣五类水体,改善城市水环境。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十二五”规划的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实现规范运行;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3%,太原市达到100%。推广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在内的综合利用处理工艺,到2015年,太原市基本建成循环经济环卫产业示范基地,阳泉、长治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太原市达到50%。积极推进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太原、大同、晋中市建设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大同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四)加快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1.城市园林绿化。以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园林绿化水平为重点,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到2015年,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9%,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大力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全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达到50个,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达到24个;设市城市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全覆盖,太原、长治、晋城、阳泉实现“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太原、长治、晋城、孝义、侯马要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加大下沉式绿地、城市湿地公园和水源涵养区建设力度,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2015年,全省22个设市城市每个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2.城市绿色建筑。认真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2010年以后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城市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屋顶等为重点,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一)科学编制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按照“一核一圈三群”的总体布局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尽快修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注重发挥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作用,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指导与协调,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各城市要按照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交、电力、通信、排水防涝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等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规划要统筹考虑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大型商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消防、人防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建设。各部门、各城市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尽快启动“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做好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 (二)抓好项目落实和储备。各级各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摸底,对在建和计划实施的项目,分类梳理,制订方案,加以推进。对于在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班子,优化工程组织设计,足额落实资金,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确保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对于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对于计划实施的新建项目,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规划、立项、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同时,要按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超前谋划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要解放思想、转变作风,通过统筹研究、做好用地规划安排、提前下拨项目前期可研经费、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措施,实现项目储备与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特别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有序、高效推进。 (三)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建立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依法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级政府要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并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在基础设施项目推广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名单的县,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厂、垃圾场的建设和运行。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抓好土地收储等途径,增强投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各种有效方式,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有效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确保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科学调剂全省土地指标,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要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各城市要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对我国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制度,有效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建立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补贴制度,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对于因价格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 (五)优化审批和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转向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加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联动,探索网上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管理运营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六)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切实提高建设水平;落实运行、管理和养护资金,定期开展保养管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重点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积极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普查,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电子档案,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同时,加快数字城管平台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城市基本实现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加快推进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长治市、大同市城区、朔州市平鲁区和怀仁县等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平台和一网通、一卡通、一站通等民生服务平台,构建智慧城市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七)明确责任分工。省人民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明确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地抓好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项目落实,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及时公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政等支持政策;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见附件),明确责任、制订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逐点、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重点项目,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14|7]][[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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