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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8月25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80号 2017年8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推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省直工伤保险 统筹单位,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6%、1.9%。 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 或向下浮动至 80%、50%。 三、费率浮动办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支缴率 = 工伤保险基金年支付待遇金额 ÷ 按基准费率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 ×100%)的升降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 5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 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50%、小于 7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 8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70%、小于 10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仍执行基准费率,不进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100%、小于 12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 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12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执行上述规定的标准后,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费率已上浮至基准费率的 150%,但其支缴率仍然大于 120% 的,本年度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在本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 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2. 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缴费费率告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用人单位。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 class="wikitable" |- !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Category:2017|8]][[Category: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ategory:工伤保险|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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