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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太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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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3月11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太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9年3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业主在办理产权注册预告登记或产权证时;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或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售房单位不得代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单位留用(空置)或因继承、赠与、交换等致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或者所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30%的,需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进行交存或补交。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大会确定续交方案,续交的标准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行标准执行。 六、业主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要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登记物业建筑面积与确权物业建筑面积误差在±5%以内,以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为准。 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由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为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设立专用账户和分户帐,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监管。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机打票据。 十、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02年3月1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并房字〔2002〕4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09|3]][[Category:太原市房产管理局]][[Category: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晋]][[Category:公有住房|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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