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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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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5月3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96〕并地税财函字1号 1996年5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搞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防止国有土地收入流失,加强税源源泉控管,方便税款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晋地税财字〔1996〕5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并与市土地局,市房地局协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与两部门签署了“关于委托太原市土地管理局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协议”,“关于委托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协议”,建立了代扣代缴关系。根据协议,今后凡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由市局统一管理,收入暂归市级收入。 清徐、阳曲、古交、娄烦四县(市)地方税务局望尽快与当地土地、房管部门取得联系,迅速建立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关系。 {{wiki置底}} [[Category:1996|5]][[Category:太原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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