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源代码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1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 2015年12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省国土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建立和实施太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房产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权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二、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 市国土局地籍管理处更名为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挂太原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太原市土地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太原市城六区国有土地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 市国土局城六区分局内设机构土地管理科挂不动产登记办公室牌子,分别设置不动产经办事业机构,由市国土局在其城六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中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原则组建。主要承担各辖区集体土地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方面支撑工作。 各县(市)参照市做法整合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设置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只减不增”原则分别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 {{wiki置底}} [[Category:2015|D]][[Category:太原市人民政府]][[Category:不动产登记|晋]]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