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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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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7年7月1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23号 2007年7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政府以土地收储和项目招标方式,吸引省内外资质合格、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标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从快办理各项手续,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3、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让利于民,对特困户在政策上要给予合理的照顾。在政策扶持、实施拆迁、回迁安置、货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4、异地安置、建设公共设施。 凡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拆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5、保护文物、建筑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老城保护区域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等,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6、政府建房、优先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政府购建廉租房、建设老年公寓,优先安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员。 7、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8、滚动开发、良性发展。利用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建设安置房,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拆迁腾空的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形成资金滚动的良性发展。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二)工作目标。2007年起,利用3-5年时间,拆除棚户区建筑面积269.2万m<sup>2</sup>,涉及居民约58012户、19.43万人;新建住房约65212套,建筑面积约423.9万m<sup>2</sup>。 2007年,重点在迎泽区、杏花岭区和万柏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m<sup>2</sup>的小户型。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四、改造模式 (一)规划设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5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确定年度改造项目。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二)拆迁安置 1、采取土地收储、项目招商、政府组织改造相结合的运作方式。适合土地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适合项目招商的,由各区政府负责招商改造;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由各区政府组织拆迁,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土地收益返还款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2、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自愿选择,鼓励货币安置;在实物安置中,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实物安置用房包括新建安置用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 3、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用于回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拆迁改造。 (三)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要适当给予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跨类实行异地安置的,要合理增加安置面积,按拆迁先后顺序在应安置户型内依次选房,免收层次和朝向差价,子女入学可按原居住区学区入学对待。 (四)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比例,简化手续,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全部返还所在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九)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建设。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十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出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政府补贴。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贴机制。市财政要保证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安置住宅建设、文物搬迁等。同时,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5%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市场运作的土地收益。 (三)相关税费的减免。 (四)棚户区居民承担部分。 (五)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在城建、交通、环保、文化、文物、旅游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特别是开发银行贷款。 (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政府回收修缮后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收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建立领导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是监管和服务主体。 1、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建管委: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和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公安、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并享受安置地入学同等待遇。公安派出所冻结被拆迁棚户区居民分立户口。 5、市监委: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监察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6、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认定等工作;配合市房地局制定实施实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制定老年公寓安置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的相关政策,并对安置对象的认定;组织实施老年公寓建设。 7、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8、市国土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配合财政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腾空土地收益归集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9、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0、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和廉租住房规划许可;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11、市文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腾迁保护和复建工作。 12、市市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13、市房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起草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文件,对直管公房出售资金进行收回监管,组织实施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14、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及治安等工作。 15、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7、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四)提高办事效率。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过期默认制度,各委、办、局在接到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核发的绿色卡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要与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六)依法规范拆迁。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向所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及时查处和纠正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区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报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批准后施行。 [[Category:2007|7]][[Category: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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