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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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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增值税,因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经区(县)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操作流程= 1.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 2.提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 3.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4.系统更新下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和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期初数 更新后的“上期留抵税额”为前一申报期“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金额减去抵减欠税金额后的余额数;更新后的“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为前一申报期“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金额后的余额数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center>税 字( )第 号</center>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可同时抵缴滞纳金,也可仅抵减增值税欠税(滞纳金由纳税人货币资金单独缴纳) 抵减欠缴税款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以《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填开日期作为欠缴税款完税日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2.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因接受税务检查查补增值税税款 =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红字) 2.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2号 || 2004年8月30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197号 || 2004年10月29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69号 || 2005年2月24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2020年3月1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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