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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3)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发生应税交易或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4)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上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2.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自然人: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3.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4.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5.预缴申报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4)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设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修改 ===主表=== ====销售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 |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 | (四)免税销售额 || 8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 ====税款合计====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销项税额 || 1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 | 进项税额 || 12 ||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 = 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 预征率。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税款缴纳====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25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 |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 26 || 本栏不填写。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 30 ||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 |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 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 |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32=24+25+26-27 ||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 | 其中:欠缴税额(≥0) || 33=25+26-27 ||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34=24-28-29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 35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 36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 37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38 ||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 ====附加税费====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 39 ||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1行第11列。 |- | 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0 ||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2行第11列。 |- | 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1 ||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3行第11列。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rowspan="5"|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2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4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6%税率 || 5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rowspan="2"|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6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7 ||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征收率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预征率0.000000% 预征率 预征率 || 8、9a、9b、10—12、13a 、13b、13c||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4、15 ||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 | 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三、免抵退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7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 四、免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8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 | 四、免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9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 || 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 =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 9%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 | 其他 || 8b || 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 |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 9 || 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 |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10 || 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 |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 11 ||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12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13=14至23之和、14—22、23a、23b ||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12.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 24—28、29=30至33之和、30—34 ||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 ====其他====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 | 代扣代缴税额 || 36 ||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 1 || 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 |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 2 ||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 3 || 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4 || 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5 || 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合计 || 6—8 || 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1—3 || |- |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当期新增投资额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5—7 || 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 | 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8—10 || 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 | 计税(费)依据修改原因 其他修改原因 || 11 ||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建筑服务 || 1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销售不动产 || 2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出租不动产 || 3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 4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 || 1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2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3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委托境内代理人== =名词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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