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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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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5年第1号 2024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2025年1月已按原预征率多预缴的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center>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三、《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2025年1月已按原预征率多预缴的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例如,甘肃省某纳税人2024年1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0.5%。 {{wiki置底}} [[Category:202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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