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7月29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备注 |- | 1 || 苏地税规〔2013〕6号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第四条 |- | 2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 全文 |- | 3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 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center>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 公告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税务局制定本公告确定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 明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兼顾新旧政策衔接,公告对我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为便利纳税人申报印花税,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 清理我省不再符合规定的印花税文件 根据印花税法和配套政策文件,我省对不再适用的文件和部分条款进行了废止: 1.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四条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全文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废止。 三、 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ategory:2022|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Category:印花税|苏]]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