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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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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市以下(不含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此目录公布的文件仍执行原规定,合并后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标准的公告]] || 2014-07-17 ||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三、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 三、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 {{wiki置底}} [[Category:2018|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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