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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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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3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3〕42号 2003年8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美、日、韩三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规定的税收情报交换义务,加强自动情报交换工作,自本年度始,总局将每年定期向美、日、韩三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电子自动情报,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现将《依据自动情报协议提供情报》的表格式样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制作自动情报并向总局报送。特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规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向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定期提供的电子自动税收情报。 二、电子自动情报的格式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有关国家的自动情报格式制定,每份情报为单页单面。请参照自动情报统一代码说明表和单位代码表填写制作。 三、向美、日、韩提供的自动情报内容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向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收入款项及可疑的贸易款项。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和检查渠道获取情报所需的原始税务信息资料制作自动情报,由省局审核并负责向总局报送。自动情报的资料来源包括税务机关掌握的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资料,预提所得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资料,贸易过程中可疑的贸易款项(怀疑以贸易形式支付实质为应税收入的款项)及其他在征管检查过程中获得的向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款项资料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情报交换工作管理部门通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文件开通的情报专用NOTES信箱以附件的形式向总局国际税务司情报处传输电子情报。附件应为WORD文档,名称为“XX国(或地)税局提供美国(或日本、韩国)自动情报”。同时以局发文(纸质)的形式汇总上报总局,说明情报涉及的国家、份数、编号范围、情报涉及的收入类型等。省局与省局以下税务部门的情报传递工作在确保按保密规则要求对网络加密的前提下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电子自动情报通过情报专用NOTES信箱报送后,相应的纸质自动情报和应备资料由有关省局按照《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要求保存备查,不再向总局递交。 七、各地按照以前的自动情报格式和要求已经收集制作了的纸质自动情报可以直接向总局报送,如2003年已经报送纸质自动情报的,则本年可以不报送电子自动情报,从2004年开始一律报送电子自动情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每年6月30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涉及上年度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取得由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机构或个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今年因特殊情况向总局报送情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总局在收到省局报送的电子情报和与之相配套的省局纸质上报公文(见第五条说明)后,经核对确认该局当年报送电子自动情报事项的完成。 九、为了做好以电子方式提供和传输自动情报的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税务局内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特别是内税部门应对情报部门予以大力支持,及时提供制作自动情报所需的资料、信息。 十、填表说明: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对向总局报送的电子自动情报逐份编号,以各查对。情报编号格式为NO.后面接9位数,其中第1、2位数为编制情报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数为提供情报的单位代码(参见单位代码表),第5至9位数代表本单位本年提供的情报序号。例如,情报编号NO.030100001代表2003年(03)北京国税(代码01)提供的第1份情报(00001)。 (二)各栏需要用文字填写的栏目,除负责人签名栏用中文外,请用英文填写。 (三)第一栏来源国名为“CHINA”,来源国代码为“CN”。 (四)第一部分(Part I)1c、2c栏“居民所属国的代码”暂不填。 (五)第三、四、五部分(Part Ⅲ、Ⅳ、Ⅴ)收取方、支付方类型、所得的类型及交易类型依照自动情报统一代码说明表填写相应代码。 (六)填写第四部分(Part Ⅳ)时,如所得类型未在所得类型代码第6至19类中列举的,或所得的性质尚未查明,或属于贸易过程中可疑款项支付等情形的,则填入第21“其他”类型中,并具体指明。 (七)源泉扣缴税率如适用累进税率或其他非单一税率,则该栏暂不填。 (八)在填写“支付金额”时,以实际支付币种填列,填写“源泉扣缴金额”、“税款退还金额”时,以人民币填列,金额精确到元、角、分。 (九)第五部分(Part Ⅴ)“非居民纳税人的其他交易”仅当第四部分(Part Ⅳ)所得类型为13即资本收益时填写,其中交易类型栏依照自动情报统一代码说明表填写相应代码,金额栏填写财产交易取得和处置的两个价格。 如交易类型:22a,金额:Purchase price $5000,Sales price $7000,表示在所得类型中有不动产转让差益收入,该不动产购入价为5000美元,处置出售价为7000美元。 (十)对于每一份自动情报,应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明资料、证明文件备查,备查资料的具体要求见情报格式中应备资料栏。 (十一)对于情报中记录的事项,经核实后,由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在电子自动情报的“负责人”项中输入本人中文姓名予以确认。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对向总局报送的自动情报应按照本文第三、四条的规定保证质量和数量。总局将对各地收集制作自动情报的质量和数量组织抽查和评比。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依据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提供情报的格式 2.自动情报统一代码说明表 3.单位代码表 [[Category:2003|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Category:日本国]][[Category: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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