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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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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33号 2009年6月6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 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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