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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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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02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4号 2002年5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政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1)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队携带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2)货运其他收入:过称费、联运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费、非动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车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十、报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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