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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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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3号 2005年1月12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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