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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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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1996年11月6日 执行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Category:1996|N]][[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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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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