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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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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50号 2014年4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不断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落实好税务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筹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加强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全面梳理、优化简并。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强化对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所有涉税文书报表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二、开展全面梳理 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三减轻”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基层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一次“大清理”。优化、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特别是取消简并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逐个进行分析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从信息系统中抽取的就不再麻烦纳税人,能信息共享的不再重复填报,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重点清理三类文书报表:一是对不在行政审批目录、税收执法权力目录中的相关文书报表,以及文书报表来源文件已废止执行的相关文书报表,要马上取消;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文书报表,要改进业务流程,逐步取消;三是对于填报意义不大,取消简并之后有利于优化服务纳税人的文书报表,要视情况予以取消。对以上取消或简并的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于2014年4月30日前开始分批予以公布。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要确定涉税文书报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涉税文书报表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涉税文书报表不能印发,非统一编码的涉税文书报表不得使用。 二是建立自行印发涉税文书报表的报送备案制度。各省级税务机关新设立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在印发同时要报送税务总局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部门(征管科技司)。已经印发的涉税文书报表,要在全面梳理基础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做好涉税文书报表的顶层设计。要统一设计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并结合税收信息化进程,持续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四、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减负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税收现代化、推进税务机关内部“节能减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效载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开展全面梳理,建立长效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做好督导。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缺乏统筹管理,导致涉税文书报表管理混乱,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三是强化后续管理。要密切关注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事项的后续情况,深入调查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积极应对,加强后续管理。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降低因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wiki置底}} [[Category:2014|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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