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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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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2013年11月25日 执行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wiki置底}} [[Category:2013|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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