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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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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2号 2008年1月30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为方便管理,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时,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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