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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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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 2009年10月10日 执行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wiki置底}} [[Category:2010|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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