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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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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67号 2007年1月1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重庆、新疆、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86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处理的净损益,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入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计缴企业所得税或在税法规定年限内弥补亏损。 [[Category:2007|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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