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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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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4号 2007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集团公司等5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2007年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Category:2007|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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