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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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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2008年8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wiki置底}} [[Category:2008|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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