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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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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2012年10月1日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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