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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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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2010年8月30日 施行 =正文=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0|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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