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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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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2008年8月6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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