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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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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2002年1月28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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