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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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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2017年7月1日 施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2018年12月29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2019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2019年3月1日 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2022年11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1.[https://pan.baidu.com/s/1RdmpnMe30J2Uq4-323RtSw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https://pan.baidu.com/s/1LZBuup0JOcaP42tanHjIVQ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https://pan.baidu.com/s/1ffKkEvtmDXxn0wg6yAxs0Q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https://pan.baidu.com/s/1Mgw7z6xw0ofyaeUFInKQ0w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5.[https://pan.baidu.com/s/1_YE4uTjs0s8aw7SShIwOdw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6.[https://pan.baidu.com/s/1tKh_K8s3j0Py1HwjiSDPDw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7.[https://pan.baidu.com/s/1SsRE0DgdTYnkscAiY3DdcA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 8.[https://pan.baidu.com/s/17dy3T8wYSfQ3CIdljrVXYg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9.[https://pan.baidu.com/s/1U7o4RtiBS_9Ev4z1p_PCUw 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0.[https://pan.baidu.com/s/1liuGioEGrOhldnQbtENDEw 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1.[https://pan.baidu.com/s/11KPgbb-9rqLp5kg-WHvVGQ 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2.[https://pan.baidu.com/s/12bReaNnR-Kc2mTYDAw6S8g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3.[https://pan.baidu.com/s/16YW-Vj-Hdi4srLNuiEXZ_Q 撤回(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4.[https://pan.baidu.com/s/1QZSUZLLpBmeddgPs-RomYg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5.[https://pan.baidu.com/s/1_P5qLg8sjUl-IOBi5Htkag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主管税务机关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县税务机关 ||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主管税务机关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 | 7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0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国务院在《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文件印发)中明确要求“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为此,国务院审改办牵头组建了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制定了《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为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有必要对税务总局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5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参照《指引》有关“代办转报”的规定,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四是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五是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参照《指引》中“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wiki置底}} [[category:201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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