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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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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3〕561号 2003年5月26日 执行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03|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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