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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油气田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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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油气田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352号 1994年6月27日 执行 =正文= 辽宁省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关于税制改革后,辽宁省××天然气化工总厂购进渤海×××油气田的免税产品,因无进项税额扣除,税收负担比同行业有所加重的问题,为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扶持渤海××××油气田及下游企业的发展,经与财政部研究,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对该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国税发〔1994〕114号文件的规定,渤海×××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液化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该油气田在国内销售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自开始缴纳增值税之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其比原免税多征的税款,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批准,按季予以返还。 [[Category:1994|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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