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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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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32号 2003年11月17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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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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