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3)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32号 2003年11月17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