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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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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2008年12月10日 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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