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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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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2008年12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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