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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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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年1月29日 施行 2018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4月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pan.baidu.com/s/1geBfmZT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http://pan.baidu.com/s/1pLukjnd 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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