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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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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2007年2月15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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