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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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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65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执行的有关体育用品免税问题的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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