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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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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国税函〔2005〕903号 2005年9月16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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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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