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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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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2005年11月30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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