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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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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83号 2015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Category:201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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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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