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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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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号 2002年1月25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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